性质与职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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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一、财政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部门,负责协助制定及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政及税务政策并监察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统筹及监察公共部门及实体的公共财政活动,管理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不动产及动产,统筹集中采购工作,以及推动财税范畴的智能化发展。

二、财政局亦负责对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债务进行强制征收。

三、财政局隶属于经济财政司司长。

 

职责:

(一)执行税务政策,并评估其在财政、经济及社会范畴内的效益及影响;

(二)进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务管理,促进其与税务法律的配合,并在公共利益受侵犯时,维护及重建公共利益;

(三)监察税务活动,以预防及纠正异常情况;

(四)与国际或区际组织或机构合作,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参与国际和区际税务协议的谈判,并执行源自有关协议的相关工作,以配合国际及区际税务标准及准则的发展;

(五)开展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合作;

(六)对公共部门及实体制定投资项目提供协助,并应相关公共部门及实体的请求对其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的预算发表意见;

(七)监管公共财政活动,研究及协助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政政策,尤其包括对有效的短期及中期资源分配,及在出现赤字时动用财政储备提出建议;

(八)协调、监察及管理与公库运作相关的事宜;

(九)管理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不动产,以及为第15/2017号法律《预算纲要法》所指的非自治部门及行政自治部门开展不动产的取得、转让、承租或分配的程序;

(十)依法统筹集中采购工作,协调并推动公共采购制度,对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不动产及动产在财产清册中作纪录并更新相关资料,以及处分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动产;

(十一)监管因特许合同和土地批给合同而衍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资源或利益的有关规定的履行情况;

(十二)协助、开发及管理供澳门特别行政区使用的税务、财政及采购资讯系统,统筹其智能化发展的策略研究,以及整理并发布财政局的数据及资料;

(十三)研究、统筹及协调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部门及实体的电子支付工具的发展策略;

(十四)应第15/2017号法律所指特定机构以外的自治部门及机构的请求,对提供担保的政策和取得及转让财务资产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五)与负责统筹货币、金融及外汇领域的部门及实体协调执行有关货币、金融及外汇政策;

(十六)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筹集公共资金,并记录相关资金的流动情况;

(十七)为制定及完善与其工作有关的政策,进行必要的研究及调查工作,并制定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及法律文书,以及应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的请求,对与财政局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

(十八)协调属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的草拟、公证及登记工作,并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合同草案发表意见;

(十九)履行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责及执行上级指派的属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