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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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房屋稅是以房屋的收益為課徵對象,以房屋收益權利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計算及稅率

非出租房屋是根據房屋所評定的年租值減除百分之十的保養及維持費後為可課稅收益,適用稅率為百分之六。出租房屋則以業權人根據合同有權收取的金額為可課稅收益,適用稅率為百分之十。

稅務責任

  • 每年房屋稅的繳納月份為六月、七月及八月。
  • 出租房屋,倘以私文書方式訂立的租賃合同,應自租賃開始之日起計十五日內,透過遞交M/4A格式表格向財政局作出申報;倘以公證書或記錄簿冊以外之公證文書方式訂立的租賃合約,應自租賃合同訂立日起計十五日內,透過遞交M/4格式表格向財政局作出申報。
  • 其他。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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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房屋稅
  • 樓宇登記M/1格式 (一式兩份)
  • 獨立單位登記M/1格式附件 (一式兩份)
  • 業主認別登記M/2格式 (一式兩份)
  • 樓宇轉讓M/3格式 (一式兩份)
  • 租賃通知M/4格式 (一式兩份)
  • 房屋登記冊資料證明申請書M/11格式 (一式兩份)
  • 工程承建商之認別M/13格式 (一式兩份)
  • 房屋稅及地租證明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