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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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市區房屋稅是以房屋的收益為課徵對象,以房屋收益權利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計算及稅率
非出租房屋是根據房屋所評定的租值減除百分之十的保養及維持費後為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為百分之六。出租房屋則以業權人根據合同有權收取的金額為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為百分之十。
*根據每年的稅務優惠作出調整。
稅務責任
市區房屋稅的繳納月份為每年六月、七月及八月。
出租房屋,倘以私文書方式訂立的租賃合同,應自租賃開始之日起計十五日內,透過遞交M/4A格式表格向財政局作出申報;倘以公證書或記錄簿冊以外之公證文書方式訂立的租賃合約,應自租賃合同訂立日起計十五日內,透過遞交M/4格式表格向財政局作出申報。
其他。

2024-04-11
租約結束須通知財政局

2024-04-16
房屋出租須申報